央视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各类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豁免欠税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正在经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
二、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正在经营企业。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
四、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
《通知》同时指出,对有过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不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