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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 促进新区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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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 促进新区服务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项目给予资金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厕、公交、医疗、教育
  本报讯 (记者 胡越)来新区发展服务业,将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记者昨日从市新区开发办获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新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一系列具体的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3个区域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规划布点要求,进入新区的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店、早点便利店、社区诊所、药房、家政服务中心等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按照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先后,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域范围为:新区中心区、大学城和体育中心区、滨河风光区等3个区域。

  凡于2007年底以前注册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另有规定),按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两年给予50%奖励。凡于2008年度注册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连续两年给予60%奖励,之后两年给予50%奖励。

  规划建设3个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的大型廉租超市,由市市场发展中心实行封闭管理,享受市廉租市场建设有关政策。

  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007年底以前开始对外租赁经营的,根据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之后两年给予30%奖励。凡于2008年度开始对外租赁经营的,给予当年50%奖励,之后两年给予30%的奖励。

  鼓励在重要公共设施区域开展服务业经营活动。对于符合规划布局要求,在体育公园、南湖音乐喷泉周围等重要公共设施区域开展服务业经营活动,2007年底以前营业的,连续3年享受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全额奖励,之后两年给予70%的奖励。2008年度营业的,连续两年享受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70%奖励,之后两年享受50%奖励。

  在新区购买或租赁商业店铺的外来人员,其业主如申请迁入户口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入户手续,贡献较大的,其配偶和子女也可一并迁入。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厕、公交等

  按照“以商养厕”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厕。由市规划部门在新区主干道两侧及重要公共地带规划若干个公厕位置,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商业和公厕设施相结合的建筑物,可以简化报建程序,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自经营之日起,根据其对市、区财政贡献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区公交,2007年底以前投入公交运营的,可给予一定年限的线路营运权,并可在洛河以北地区协调部分线路的运营权,保证新区和洛河以北地区的连接。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小学及幼儿园等,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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