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段宏图 吕雅君) 近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私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广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2005年9月,孙某在我市开了一家饭店。为了招揽顾客,孙某将李某(系我市某电视台女主持人)在主持节目时与自己的合影制作成广告牌悬挂在饭店门口。
2006年4月,李某偶然发现自己的肖像被这家饭店用于广告宣传,就委托律师与孙某多次进行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李某于2006年12月31日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未经同意将自己的肖像用作广告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且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