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利华) 昨日从市发改委物价办公室获悉,今日起,吡喹酮等260种药品开始执行新的最高零售价标准,这将比现行价格平均降低19%。我市医疗单位此前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价将“就低不就高”。
据悉,此次药品价格调整涉及消化系统药物,呼吸系统药物,抗寄生虫病药物,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镇痛药,麻醉用药物,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专科用药以及解毒药和诊断用药等10个系统的药物,共260个品种,其中70%的品种价格进行了下调,单品种最大降幅62%。
按有关规定,自今天起对该260种药品,我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定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注射剂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我市医疗单位第7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在执行中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同品种、同规格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国家、省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最高限价,低于则按中标药价执行。
在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1200多个剂型规格基础上,省发改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135个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未经省发改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销售的政策依据。市发改委要求,未列入此次价格调整的剂型规格,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5月31日前须按有关程序到省发改委申报价格,否则自6月1日起停止销售该药品。
市发改委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调价药品经营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