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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18 日 星期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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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个人出售住房税收征管的通告
根据国税发(2005)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洛阳市辖区内进行个人出售住房的行为,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收。自本通告见报之日起,所有出售住房的个人,均应在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缴税事宜。
特此通告。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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