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和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年度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台(站)管理,规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消除有害干扰,促进我市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1.凡在我市辖区内除军队系统外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公安、司法、电力、民航、服务业、建筑业和广播电视系统设置的台(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和接受核查(含各类卫星地球站,干扰、测向、测速设备)。
2.自5月20日至6月5日,各设台单位进行自查,填报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6月6日至6月30日为核查阶段,届时市无线电管理处将组织人员深入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全面核查。
3.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月5日前主动申报;逾期将按规定处罚。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对抗拒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63331181
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