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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洛阳市公路及公路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及公路控制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公路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建筑控制线内的区域,即高速公路与快速通道边沟外50米、国道边沟外20米、省道边沟外15米、县道边沟外10米、乡道和村道路边沟外5米。

  二、公路及公路控制区的管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并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三、严格公路及公路控制区内的管理。

  1.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公路控制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公路控制区内批准建设用地、宅基地。由于公路改造、扩建进入控制区的建(构)筑物不得在原地进行改(扩)建。

  2.禁止在公路及控制区内打场、晒粮、焚烧杂物、打煤球、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禁止倾倒垃圾、损坏公路引水灌溉;禁止设置集贸市场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严禁在公路及控制区内挖沙取土、采石、沤肥、排放污水。

  4.严禁擅自设置路障。

  5.严禁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筑物,严禁毁坏公路绿化带和树木、交通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

  6.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架设线杆等类似设施;不得私自开设平面交叉道口;不得在公路控制区内悬挂、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四、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农村公路超限行为发生。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划分区域,明确责任,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同时,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损坏、侵占公路路产路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07年5月22日    

  洛政通(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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