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化正坤)贪污渎职案件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党委、政府公信力,而人民群众的积极举报则会对检察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有力帮助。在昨日召开的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公布了经群众举报侦破的四大领域10多起贪渎案件,并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希望广大群众继续踊跃举报贪渎违法犯罪行为,为反腐败斗争作贡献。
教育卫生领域贪渎案:市第三中学原图书管理员赵春萍,于2003年至2005年,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共3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西工区教体局教研室原主任娄秦棉,于1999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47221.16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瀍河回族区教育科技文化局教研室原主任屈定新,于2001年5月至2005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41612.4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偃师市教育局督导室原副主任赵义从,于2003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0889.72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市教育局中小学教研室原会计周淑珍,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25000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新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原主任杨长河,于2004年至2006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406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政法机关贪渎案:洛宁县人民法院投诉中心原副科级审判员孙豹,于2005年8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强制执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汝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原工作人员申智恺,于2006年3月为非法运输木材者提供保护,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交通系统贪渎案:市公路局洛界高速公路白马寺收费站原收费员刘海东,于2003年2月至2003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7万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市公路局洛界高速公路汝阳收费站四队原队长周亚民,于2003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截留并侵吞公款38300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农林系统贪渎案:孟津县黄鹿山乡崔岭村原村委会主任崔揪,于2001年至2003年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699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洛龙区古城乡梁屯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永森,于2005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村里的土地补偿款35万元用于自己的建筑工程,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原村委会主任王少宾,于2005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租赁款47236元,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新安县林业局林科所原所长高振明,于2004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二次报账的方法骗取公款28970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