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13日联合公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在调整热价时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提供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暂行办法要求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