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国务院多次强调,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四、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违反规划、超计划用地。(二)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不得超标准用地。(三)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市区各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层级要达到平均五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强度不能低于150万/亩,其他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能低于120万/亩。(四)严禁闲置土地。用地单位闲置土地满一年的,由政府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五)提高建设用地有关规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一倍,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耕地开恳费、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
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一)调整征地补偿费标准,市级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费不低于3万元/亩,县、乡级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费不低于2万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三)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一)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工业用地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二)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每亩22.4万元。(三)禁止协议出让、禁止低地价招商,以各种形式补贴、返还或变相减免出让金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土地违法犯罪有四种:(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即构成犯罪);(二)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构成犯罪);(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即构成犯罪);(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