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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京城开瓶费案餐厅终审败诉
原因是餐厅收取开瓶费事先未明确告知顾客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李京华)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收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对簿公堂,这起曾引起社会广泛议论的京城开瓶费案,26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中院终审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而对于湘水之珠酒楼提出的其所提供的菜谱中已经标明了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消费者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为明知的主张,承办案件的法官谷岳表示,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

  此案发生在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某等人用餐后,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犯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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