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梅芳 通讯员 杨新兴)目前,我市还有一部分市民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拿到房产证。不过,令人高兴的是,市政府昨日出台了《关于解决房屋所有权办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受理范围为历史遗留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投入使用、但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意见》实施期限为即日起至12月31日,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请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办理房产证:
因开发企业已解体或倒闭、无法补充材料但土地来源清楚(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原房屋产权人须与土地产权人名称一致)、产权无争议的房屋,凭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手续等资料,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税费后,予以确权发证。
涉及企业改制、破产的房屋,无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凭用地合法文件、房产竣工验收材料、破产裁定或改制批复,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予以确权发证。
2001年8月15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存在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的房屋,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后,再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可直接为购房者确权发证。
2001年8月15日以前建成的联建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后,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收据)直接为购房者确权发证。
单位或开发企业因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凭原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不含原郊区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8月15日前,部分开发企业售房时,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有购房发票(或收据)的房屋,可由开发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凭情况说明、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确权发证。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登报30天后无异议,凭产权证明和购房发票(或收据),予以确权发证。
确权资料遗失的房屋,购房者到相关部门或原开发、建设、售房、拆迁管理单位复印存根,加盖公章,凭复印件予以确权发证;相关部门、单位不存在的,本人写出具结书,并由辖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出具产权证明,登报30天后无异议的,凭具结书、产权证明和相关材料,予以确权发证。
2004年7月1日前,同一栋楼部分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可参照已办证房屋所需的资料,予以确权发证。
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且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的,回迁户可凭原拆迁协议、宅基证、拆迁赔偿计算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房产证。
无土地使用证或应使用出让土地的,经市房管部门审查后,向市国土部门发出工作联络单,通知用地者到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再由市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确权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