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6日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被严惩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制保护规划应“开门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护规划报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情况。
征求意见稿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禁止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征求意见稿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
“整体保护”的原则在征求意见稿中得以确认:“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导致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影视摄制须先报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必须先向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报批。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