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辞旧迎新的传统习俗,是节日喜庆的一项重要活动。昨日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对具有立法权城市提交批准的法律议案的审查,主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没有违法的地方,会按照议程批准。
“禁”改“限”,如何限制?如何保证市区的公共安全?如何保证市民尤其是儿童的人身安全?记者昨日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关键词 燃放时间
《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省内外大部分城市已将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自1994年实施烟花爆竹禁放以来,每到春节假日,公安和其他管理部门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禁鞭炮,但“私买、私卖、私自燃放”的情况屡禁不止,执法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今年春节,市政府在市区有条件解禁燃放烟花爆竹,通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没有出现大的火灾、伤害等安全责任事故。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对此进行了民意调查,发出了1万份调查问卷,收回的9186份中同意限制燃放的就有6654份,还有1427份支持完全放开。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开禁并不等于完全放开,而是实行有条件的燃放,即限地点、限时间、限品种燃放,再加上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可以确保开禁后能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
此外,《条例》还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提醒注意:如果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燃放地点
在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条例》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作出如下划分: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除上述区域外,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关键词 燃放安全
春节期间,有些人喜欢燃放响声大、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给自己也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烟花爆竹“禁”改“限”后,如何保障居民安全?
《条例》规定,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燃放下列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此外,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必须严加管理,这样才能使“禁改限”落到实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提醒注意:如果销售违规的烟花爆竹,将被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流通渠道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要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应当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手续,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必须设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要按照统一规划、保证安全、合理布设、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
提醒注意:《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