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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修订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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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修订后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 王东明) 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7月31日由民政部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根据形势发展,主要在由民政部门进行伤残抚恤的人员范围、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抚恤金发放等内容上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调整。

  我国现行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公布施行。民政部门目前负责84.4万名残疾军人、2.5万名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1.1万名伤残人民警察、0.7万名伤残民兵民工和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的伤残抚恤。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根据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保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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