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14日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因为未排除非法证据而造成了错案。特别规定这一条,是为了提醒公诉部门办案时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让每一个证据都能经得起时间检验。
明确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
《起诉标准》明确五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不起诉标准》则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是为了让公诉部门在办案中更慎用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