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洛阳助帮服务有限公司等2044户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参加2004年度企业检验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企业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吊销企业名单详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和洛阳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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