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强调公平就业 严禁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遭受就业歧视可提出诉讼
就业促进法明确,违犯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就业促进法提出,违犯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违犯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