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持我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广大市民有一个有序、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严禁阻断交通、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旋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违者公安机关将予以罚款并制止和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发生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的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带离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的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从快从重打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发生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的上述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予以从快从重打击处理。
未经批准道路范围内不允许举办任何形式的集会,不允许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停放。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予以拖离。
一切经营性客、货汽车不允许道路上随意停车候客、揽活和故意慢行候客,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洛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