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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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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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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 是否构成侵权?
  高新区李先生:我公司注册的商标“XX”牌系列日化用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也是我公司的字号。可最近我们发现,某信息公司注册了“XX”域名,但未开通使用。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大进律师事务所焦亚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这家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计算机网络域名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与商标、字号等相似的识别功能,通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能够为域名持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XX”作为李先生公司的字号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其相关权益应属李先生公司所有。依据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而对于注册域名后未使用行为的性质,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4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本案中,这家信息公司恶意抢注域名并进行囤积的行为,阻碍了权利人李先生公司将自己的商标、字号注册域名,且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域名持有者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误认,损害了李先生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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