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石文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除政府加大投入外,还需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近日,市政府出台《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以多项优惠措施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助力。
意见规定,民营医院在设置、布局上,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新区投资建设起点高、规模大、设施设备先进、医疗技术领先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全市目前缺少的专科医院,如肿瘤、心血管、胸科、血液病、皮肤病、医疗美容、整形外科、康复、肛肠病等专科医院,引导社会力量对现有中小规模医院进行投资改造;对农村地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到偏远、贫困及医疗资源相对短缺的农村投资兴建民营医院。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民营医院工作。
意见中多项优惠措施体现了政府对发展民营医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如对民营医院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许可证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民营医院自主确定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财务核算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这个意见的实施,也使得民营医院具有越来越多与公立医院平等竞争的机会。如民营医院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收费凭证,与公立医院具有同等效力;除国家规定须依法专项审批许可的医用设备外,民营医院可自主确定其他设备的购置;民营医院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人才引进、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科研课题立项、专业技术职称(务)评聘、评优选先、医学院校临床带教实习、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依据有关规定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待遇;对民营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服务、急诊急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给予合理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