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先生问:我欲与某超市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若被录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自正式签约之日起,超市为我缴纳各种保险费用。人事部经理的说法正确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由双方约定的相互考察对方的时间。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来考察对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品行进行考察,劳动者也可利用试用期了解用人单位的现状,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履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见,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即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就本案来讲,你与超市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而且在试用期内单位应为你缴纳各项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