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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洛经破字第201-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2)洛经破执字第201-1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持有的洛市国用(1998)字第157号和洛市国用(1998)字第1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注销。请你单位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交回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我局将按《土地登记规则》第58条规定直接注销该土地登记,并注销该证书。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