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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起施行
法律特别规定: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 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田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7章70条,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这部即将施行的法律,既赋予政府机关必要的应急处置权力,又注意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与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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