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的是,中国在南、北极都有重要利益。除了科学、环境利益以外,极地资源是我国本世纪下半叶到22世纪不可多得的资源发展空间,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应积极参与,并有所作为。当前,极地争端问题中一些深刻的矛盾刚刚暴露出来,只要我们善于把握,就能为极地问题的和平解决作出我们的贡献。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警惕部分国家抛开中国,私下协商成立地区性多边条约体系,而损害中国的利益。
极地争夺的结果之一可能是导致《公约》的修改和《南极条约》的修正。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研究近几年来国际上大陆架的划界实践,向有关国际机构提出对《公约》某些条款的修订或修正意见,促使外大陆架划界工作走向公正合理,保证北极海底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在南极,则应积极推动南极“冻结原则”的战略化、持久化。因为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适用于南极地区存在巨大的现实困难,但把南极地区归入“自成一类”的法律制度反而是最现实的,也是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