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某物业公司问:我小区一住户谢女士购买了商品房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其一直没入住新房。在我们向谢女士催讨物业服务费时,她说自己尚未住新房,没有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请问她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邵志强答:来信涉及商品房交付和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相关问题。
谢女士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充分说明该商品房早已接受交付。在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费是由开发商代交的,接受交付后应由业主谢女士交纳。
因为无论是否实际入住,物业公司均已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保安、保洁、维修养护公共设施等,已支出了相应的劳动或费用。
当然,业主可以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在入住前少交物业服务费。但如未约定,即使业主尚未入住,也应当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