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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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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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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女士:我2004年大学毕业后被公司录用,公司对我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6年。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条对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服务期作出了限制。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服务期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费用。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其次,该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并将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与约定的服务期长短联系起来。

  法律作出这样的限制,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服务期约定限制本单位人才流动;另一方面,对劳动者来讲,其就业自由虽受到了限制,但其获得了专业技能培训,个人人力资本得到提升,从培训中获得了个人利益。这样就基本上平衡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就本案来讲,你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你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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