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11月21日电(记者 孔博 肖文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12·28佛山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因犯罪时患有精神病,其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因此核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生效判决。
2006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文义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住宅内与妻子蔡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将妻子、儿子、岳母、妻妹和暂住其家中的一名工人当场杀死,并随后将另一妻妹骗至一医院后花园处杀死后潜逃。2007年元旦黄文义被警方抓获。
广东高院在复核过程中重点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了审核。鉴定结论显示,2006年10月,黄文义因胞兄黄某某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精神上受到刺激,出现发呆等焦虑情绪。这些反常表现属于精神病症状。同时,黄文义在杀害最后一名被害人时有预谋,可以认定其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有辨认能力。但由于人的精神活动属于一个整体,因此其案发时的精神病症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广东高院对此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