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某开发商问:《物权法》要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请问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行政法规规定。”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多个机关负责的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的不统一,造成了在登记过程中登记效率和服务低下、重部门利益、轻公共利益、公民物权权属不明确等诸多问题,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物权法》统一登记制度的设立,是立法的重大进步。它首先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机构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其次又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四类内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消灭登记。《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不仅规范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制,保障了国家的物权统一管理,而且也从法律上对公民的私有物权给予了充分确认,不动产的交易秩序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