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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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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如何 保护商业秘密
  刁先生问:我厂招聘了一名员工,该员工入厂后一直在关键技术岗位工作。若该员工跳槽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单位就职,将会给我厂造成重大损失。我厂应如何防范此种情况发生?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 谢亮:在无硝烟的商战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极其重要。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践中未和员工及时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一旦这些员工突然跳槽,企业往往措手不及,损失惨重。因此,企业为防止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离职后择业范围作适当、合理的限制,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为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录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可据本条规定,与他们签订旨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属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事先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能要求职工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就你厂来讲,可与该员工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在特定的时期和地区内,不得到与你厂生产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与你厂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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