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温燕 通讯员 杜攀峰)11月29日,本报刊发《群众呼声是信号
出台措施惠民生》一文,对市物价部门采取措施整改民评代表反映的突出问题等内容进行报道,文章刊发后,读者反应强烈。许多读者来电询问市物价部门调整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后的具体问题。昨日,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据介绍,市物价办决定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标准由每户每月15元调整为13元。同时,针对代表提出一户安装多台电视机的收费问题,市物价办决定第二台以上电视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半价收取。
市物价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调整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应交纳有线电视收视费的用户,应按调整前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交纳;对有线电视用户跨年度交纳收视费的,标准调整后多交部分由公司在该用户下次交费时抵交下年费用。
据介绍,按照洛阳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优惠办法,预交3年收视费(即720元),享受免费赠送一台机顶盒(第二台)的有线电视用户,到期后执行新标准。如果用户自愿将原享受赠送的机顶盒(第二台)改为购买的,第二台电视收视费可执行调整后的标准;用户自愿以原交纳费用抵交购买第二台机顶盒费用的,可执行调整后的标准,余额由用户选择退款(按年交纳)或按余额顺延收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