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河南省森林资源大市,我市林业用地面积达1115万亩,占全省1/5,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为森林旅游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3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有关部门。
无序开发影响森林
旅游业健康发展
1991年,我市以宜阳林场为基础建立了花果山国家森林公园,随后相继建立了白云山、龙峪湾等国家森林公园,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9年,我市确定了“旅游强市”发展战略,把森林生态旅游作为优先发展的重要方面,并加大投资对基础设施进行改善。
2001年以来,我市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一些国有林场为拓宽增收渠道相继凭借其丰富的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目前,我市已先后建立了14个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旅游收入已成为林场经济新的增长点。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森林资源的无序开发,直接影响了森林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一些新建的旅游景点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科学规划,仓促上马,盲目开发,造成相当一部分景区安全措施、环保措施不到位,项目布局不合理,建设水平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景观。森林公园管理体制不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难以落实,滥伐林木、乱占林地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等。
该负责人称,《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制订和实施,将把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益性森林公园
不得出售门票
据统计,目前全市森林公园和以森林景观为主要载体的旅游景区总数达到48个,经营面积96万余亩,年门票收入2000余万元,综合经济收入12亿元,约5万多农村人口在森林资源开发带动下增加了收入。
按《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确定环境容量和接待规模,合理组织森林旅游活动。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内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进入森林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其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核准,按森林公园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摊点经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条例》明确规定,公益性森林公园不得出售门票,但可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开展适当的经营开发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维护。
核心景区不得
擅自建设宾馆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进行清查,并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
此外,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各项设施建设要与周围景观和自然环境相谐调。《条例》明确规定,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外,不得擅自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毁林开垦,擅自开矿、采石、挖沙;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擅自取土、放牧或者采集花木、种籽、果实、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在树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乱倒乱扔生活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