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松战 通讯员 解婧婧)如果您是洛阳居民,已贷款购买了首套自住房,且您家现有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22.3平方米,那么,在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您可继续享受首套住房贷款的优惠。
12月11日,人行、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来认定房贷次数。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当地人均住房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
市统计局公布的《洛阳市200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6年,“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22.3平方米”。这就是说,我市居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22.3平方米,再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就可以享受到购买首套自住房在首付比例、利率方面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