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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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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新物业管理⑥
房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谁
  涧西区刘先生问:网络公司在我所住商品房的房顶建了一个发射塔,并将使用费交给了物业公司。请问,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让网络公司使用房顶并收取费用?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姜玉松答: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如有些开发商在售楼时将外墙面使用权、广告位使用权等保留给自己,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目前《物权法》规定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顶、外墙面、小区空地等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位或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同享有的权利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共同作出决定。因此,单个业主与开发商约定某共有部位属于开发商所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单个业主没有这方面权力。

  来信中物业公司没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允许私自将房顶交由他人使用,构成了对该栋物业全体业主权利的侵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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