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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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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物业收费执行啥标准
有关部门说,我市实行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本报讯 (记者 石文禹)近来,我市积极推行了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很多居民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较为关注。昨日上午,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科长冯千杰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我市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还没有出台新的收费标准。

  冯千杰说,2003年,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洛价经(2003)10号文件《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和2004年洛价经(2004)7号文件,对普通多层住宅实行等级管理下的政府指导价,分一、二、三、四、等外5个标准级,分别为每月0.34元、0.30元、0.24元、0.20元及0.15元~0.18元5个中准价格,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上浮5%执行。

  冯千杰说,文件规定,对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对于高层物业的收费,我市采取的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按市场情况进行协商的办法。由于高层物业管理成本较高,我市现在的收费水平普遍高于多层。据了解,2000年之前,我市高层物业收费每平方米就在0.60元以上。

  在采访中,针对居民反映较多的物业管理中水电损耗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冯千杰明确回答,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这就是说,对于大家争议较多的水电损耗不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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