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济南12月28日电 (记者 张晓晶
赵仁伟)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1955年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大学文化。1991年起先后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地委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