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从“城市”到“城乡”的一字之差,不仅反映出我国城市化进程全面铺开,更表明我国正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规划时代。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是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突出重点、把握主旨,系统掌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二是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三是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四是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五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六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七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八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九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十是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三、深刻领会、明确要求,重新审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确立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是《城乡规划法》的立法主旨之一。当前,要对照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重新审视现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程序、方式。一是设置规划修改刚性原则。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规划修改条件和修改程序,并完善了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要严格遵守,坚决避免随意变更规划,确保规划实施不走样。二是做好土地出让前规划管理。土地出让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基础,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管理部门的衔接,把容积率、绿地率、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源头上保障规划实施。三是强化规划公众参与工作。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在各类规划报送审批前,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特别要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日常公示工作,主动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时,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公示后确需变更的,必须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人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依法加大对违章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在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强制拆除,以强硬手段有效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四、端正思想、科学谋划,强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一是要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城市规划重点放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上,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乡和村庄规划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二是要不断修改完善洛阳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深入认识和全面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规律,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对洛阳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精心修改和完善,保证规划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同时,要加快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三是精心编制村镇建设规划。要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产业向农村辐射。要注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从满足乡村广大村民和居民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农村和小城镇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四是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要抓好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从区域层面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合理利用机制,提升城乡建设品位。
五、广泛宣传、持久学习,精心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氛围。建设部将今年1月定为《城乡规划法》宣传月,我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会议要求和省厅的部署,尽快制订并落实《城乡规划法》宣传计划,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街头巷尾标语牌、宣传栏乃至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乡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的任务、立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的方针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的主要环节等,通过宣传活动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遵守《城乡规划法》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