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1972年,我被单位招收为计划内临时工。1990年,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代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单位在该劳动合同期满时,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这个“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陈松、谢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为了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相互融合,因此,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用人单位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另外,劳动合同在履行时,也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来履行,而不能由约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你单位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代你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种伪造劳动合同的行为,你单位的这种伪造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既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合法、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你单位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代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