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洛阳市“质量立市”工作的扎实开展,引导、激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实现“工业强市”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创名牌产品奖”。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对为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50万元,其中40万元奖励企业,其余10万元奖励参与工作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的奖励,由企业向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的奖励,由企业向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取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且市人民政府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奖励过的企业,到期复审重新认定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