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郝敏 李松战)市发改委近日作出决定:从2008年2月1日起,取消城市道路清扫费。
市发改委负责人说,这一决定是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
据介绍,为解决财力不足情况下的城市卫生清扫和管理经费问题,1996年10月,原洛阳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对本市道路两侧实行卫生清扫收费的通知》,对道路清扫费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主次干道清扫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及免收范围等作出规定,城市区所有道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纳入了收费范围。目前,市区道路清扫面积1259.6万平方米,环卫作业队伍4100人。城市道路清扫费自1997年开始收取10多年来,对减轻财政负担、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去年开始的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中,市优化办提出了取消道路卫生清扫费的意见。市发改委在调查后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收取生活垃圾收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道路清扫费应按规定予以取消;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场地)卫生清扫应由政府承担,因道牙至企业围墙(或营业门店)的地面属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纳税人已按营业税的7%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清扫费用应从城市维护费中支出;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支出的划分应以事权划分为基础。取消道路清扫费后,各区道路清扫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发改委同时明确:道路清扫费取消后,办事处承担的清扫次干道、背街小巷所需经费由各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