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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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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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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跟踪报道
讨薪记
  昨日,记者与律师踏上了帮助农民工讨薪之路。

  昨日15时,我们来到市开源机器厂,该厂拖欠了农民工杜家岭近2000元工资,一年来,杜家岭多次上门讨要未果。

  杜家岭说,2005年1月,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厂方每月从杜家岭的工资总额中扣除10%,作为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返还。杜家岭2006年12月离开该厂,该厂负责人以杜家岭没有履行完合同、当学徒时消耗了公司的生产工具需要赔偿为由拒绝返还他近2000元的合同保证金。

  洛阳新闻网“律师在线”频道加盟律师张彦立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市开源机器厂拒绝返还杜家岭合同保证金是违法的,但杜家岭在离职时并未办理正规的离职手续,他也违犯了《劳动合同法》。因此,杜家岭讨薪未果。

  17时许,王诗铭的父亲拿到市科技中专拖欠了他儿子近半年的2900元工资。

  据介绍,王诗铭2005年11月应聘到市科技中专担任招生代理老师。2006年2月,他与学校签订了一份招生协议书,期限为3个月。学校承诺,工作期间发500元的月基本工资,但前提是王诗铭必须完成学校所规定的任务,否则按本人所招来学生的数量按比例发放。

  2006年5月,协议到期后王诗铭辞职。王诗铭没有完成学校每月所定的招生任务,学校只在前两月每月发放了他300元工资。王诗铭辞职后,向学校多次讨要所欠工资未果。

  随行的张彦立律师向学校领导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基本工资不能附加条件,特别是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资,更加不能附加条件。

  学校领导在听完了律师所讲的相关法律知识后,及时补发了拖欠王诗铭的工资。

  据介绍,本社联合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帮农民工讨工钱”热线64821148与64821116开通第二天,又有30多名农民工打进热线请求帮助。

  本报见习记者 戈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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