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7日,孟津县会盟镇陆村面粉厂厂长黄某举家出走。当时,该面粉厂存有周围3个乡镇群众的面粉86万公斤、小麦2.15万公斤、麸皮17.5万公斤。事后,黄某解释出走的原因是“经营不善、再也承担不起亏损了”。
事件发生后,会盟镇政府由财政垫资、按30%的比例向存粮群众兑付粮款,孟津县警方随后将黄某父子控制,基本稳定了群众情绪。目前,孟津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群众对该面粉厂的民事诉讼案。
村民为何愿意将粮食存在面粉厂?导致陆村面粉厂经营出现问题的原因何在?此事带给我们什么思考?近日,记者来到陆村进行采访。
“粮食银行”经营模式剖析
民营粮食加工企业被形象地称为“粮食银行”:村民在面粉厂存储粮食,犹如银行客户往商业银行存储现金,可以一次性存入,也可以分期分批存入;面粉厂给村民发放“面本”或开具发票,群众可以持证随时到面粉厂提取粮食或面粉,也可以按市场现行价将粮食折算成钱。
陆村村委会副主任陆书仓介绍,黄某从1997年开始接手陆村面粉厂,次年又租地6亩办了一个新厂。村里耕地已很少,每年村里用地租等收入在面粉厂买粮食,给各户发放“面本”,村民可持“面本”到面粉厂取面。
“粮食银行”为何受到村民青睐?陆书仓和会盟镇政法委书记贾建珏都认为,主要是方便:粮食放在自己家里,占地方不说,还要防虫蛀、晾晒等,太麻烦;放在面粉厂就可以解决储存粮食的难题,减少虫蛀损失。陆村村民马学成说:“有些村民收了麦子后,直接就让面粉厂拉走了,很省事。”
除方便外,把粮食储存在“粮食银行”还可以增加村民收入。比如,小麦收获后存在面粉厂,过一段时间,小麦价格若上涨,在没有任何损耗的情况下,村民收益增加。
市民营局近日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经过排查摸底,目前我市共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115家,其中,80家企业不同程度地采用“粮食银行”的模式,吸纳农民存粮。这些企业分布在9个县(市)区,有存粮近2.7万吨,折粮款4100多万元,涉及农民4.8万多户。
从方便群众、保护农民利益的初衷来看,“粮食银行”的经营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就陆村面粉厂而言,10年来一直正常经营,村民对面粉厂也十分信任。
双方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当然,“粮食银行”这种经营模式并非完美无缺,若运作不当,也会出现风险。陆村村民陈金龙说:“谁都没有想到,黄某会举家出走。”
贾建珏分析,如果面粉厂只接受存粮,正常情况下肯定赢利,因为村民存粮时要交保管费,取面也要出加工费。
市民营局企业指导科科长齐秉军介绍,他们的调查显示,我市粮食加工企业总体运行正常,大部分信誉良好,兑付面粉情况正常,不存在拖欠群众存粮款现象。陆村面粉厂发生的情况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并不具有普遍性。
但一些面粉厂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也是客观情况。正常情况下,这些“粮食银行”应保持一定比例的固定粮食储存量,类似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满足正常的提取。现在粮食市场已放开,有些经营者难免会受眼前利益驱动,将储存的粮食在市场上买卖。一旦参与经营运作的粮食数量超过一定比例,可能会产生不能兑付的情况;如果粮食价格不断上涨,面粉厂可能遭遇“低价位运作、高价位填库”的状况,从而产生经营亏损。
村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村民和面粉厂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缺乏法律保障。
化解风险需加强监管
近日记者在陆村采访时发现,当地其他面粉厂已经没有了村民的存粮。“我们都怕了。”一位村民说。
事实上,不少地方的村民已有了风险意识。例如,宜阳县15家面粉厂中,仅有2家有存粮,且存粮数量逐年下降,目前只有50吨;还有一些地方,村民将粮食卖给面粉厂,买面时再用现金交易。
那么,该如何加强监管,以降低“粮食银行”在运作中产生的风险呢?齐秉军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粮食、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有群众存粮企业的督查,督促其正常为村民兑付。例如,新安县对有存粮的两家企业,由乡政府安排专人定期与企业负责人联系,确保村民存粮安全。
二是企业要尽快与群众签订正式合同,以法律形式保障群众利益。
三是粮食、工商等部门可以将此类企业作为一个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对该类企业设置注册资金等审批条件,筛选出实力强的企业继续经营,实力弱的要改变现有经营模式。
谢亮建议,可以由村委会出面,代表村民与面粉厂签订正式合同,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出现纠纷可依据约定处理。同时村委会可以要求面粉厂提供担保,以降低风险。
从中不难看出,粮食加工企业和村民都应增强合约意识和风险意识,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 李松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