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某开发公司问: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证明是什么?是否以房产证为准?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首先,《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次,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从这里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证明物权内容的公信作用,是不动产物权的源证文件。
现实生活中,大家都认为房产证是物权权利的证明,应以房产证来确定物权的最终依据。这次《物权法》对这种看法给予了准确的界定。《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条款明确地把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确定物权权属的最终依据,房产证只是记载物权内容的表现形式,当两者发生抵触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