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我市市区由坚持多年的“禁放”改为“限放”。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燃放、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哪些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样处罚?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安监局监管三科有关人士。
应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
【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商,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权威解读】目前,除市供销社外,我市还批准了7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上述企业的仓库均远离城市建成区。
市安监局人士介绍,凡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产品,均贴有批发企业的防伪标志,消费者一看就知。
严禁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零售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依法批准的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存货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存放量;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措施】由安监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权威解读】除《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市安委办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设专店或专柜,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配有灭火器和消防水桶;一证一照定位经营,严禁流动和走街串巷叫卖。
乘坐公交车禁止携带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权威解读】市公交集团人士介绍,烟花爆竹作为危险品,是严禁被携带上公交车的。如果有人携带烟花爆竹上车,公交车司机应当场制止。
违规燃放最低可罚款200元
【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李松战 通讯员 艾好德 袁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