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成都1月27日电
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由原告达州市民康医院向4名被告支付加班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0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达州市民康医院(系福利性事业单位)从1985年至1999年分别聘用被告杨家容、黄尤德、李贤翠、杨世琼等进城务工人员从事门卫、护士、锅炉工等工作。因工作需要,杨家容等4人经常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累计达2700余天。
2006年7月,民康医院与4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因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后民康医院不服,诉至大竹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4被告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岗位特殊,对4被告不能实行固定休假,应按国家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发放加班工资。同时原告还应支付4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