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春节长假过去了,由于各种原因有不少人放弃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那么,加班工资怎么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作出权威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依据今年春节放假通知,2月6日至8日是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应该享受3倍的工资;2月9日至12日为倒休的公休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如果合同约定月工资的,约定的月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没有约定的,月实得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去年10月1日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不能低于月工资550元。
需要注意的是,外来务工人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取得加班工资的权利。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加班,而且又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原则上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律也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