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对捐赠收入管理实施新规定,届时,所有捐赠收入都要让市民心中有数。
最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6部门联合转发上级通知,对社会团体捐赠收入作出新规定。
规定指出,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政综[2004]53号)文件的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