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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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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物权法》
建停车场需哪里批准
  涧西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问:为了方便业主们生活,我公司打算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建成停车场,请问需要哪里批准?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对小区内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或变造,应当经过业主们的同意。但是《物权法》又规定小区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同时要经过一定数量比例的业主表决才能通过。《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你公司在考虑到小区绿地所有权的两种例外情况后,通过业主表决就可以改绿地为停车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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