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李鸣旭)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出台关于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新政策,从4月1日起,纳税人可到洛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办理车船税。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车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范围仍以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为标准,征收费用和免税范围也没有变动,而纳税地点和期限略有调整。
为方便纳税人,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除了可以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还可由纳税人到洛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办理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强制保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应税船舶,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而期限不再受限制,全年都可缴纳。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已按规定办理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