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某开发公司问:地役权的内容是什么?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 地役权制度是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同采用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不同的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需要使用他人土地的地块叫需役地,而供他人使用的地块叫供役地。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收益。”地役权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要在土地现有惯常效用的基础上,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的利用空间,促进财富的最大增长。通过设定地役权的约定,需役地充分增值,供役地也以闲置的不动产资源从补偿金条款中收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各方之需,充分发挥了地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所以在这里提醒你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通过自由约定的形式来设定各种各样内容的地役权,从而实现开发建设的稳定增值,更好地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